主 旨:為強化並落實華僑及外國人擔任興櫃公司、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含本人、配偶、未成 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股權管理,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 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 年 2 月 24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000073111 號函辦理。 二、請 貴公司轉知並加強宣導 貴公司內部人有關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及第 16 條之規定,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並擔任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董 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應開立專屬本 人(包括法人及自然人)之投資帳戶,並透過該專屬帳戶買賣所屬公 司之股票。 正 本: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 股務協會、各股務代理機構、各保管機構、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中 心上櫃審查部、上櫃監理部、交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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