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人參加員工持股信託,自信託專戶領取信託財產 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及第 25 條疑義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 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 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以下統稱內部人),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及第 25 條規定,辦理其股權異動事前及事後之申報。又依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 年 12 月 19 日台財證三字第 0 920158156 號函釋,從業人員持股信託契約因解約自員工持股信託專 戶領回股票之取得時點,為股票撥入委託人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日。故 內部人參加員工持股信託,如於期中或退會申請自員工持股信託帳戶 領回股票時,應依前揭函令原則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辦理內部 人股權異動公告申報。 二、至有關員工於條件成就時,選擇自員工持股信託專戶賣出股票領回現 金者,核其性質屬於同一時點領取股票後立即賣出而獲得價金;為落 實內部人股權管理,內部人取得股票及賣出應依前揭說明辦理,並請 轉知所屬會員不得接受內部人自員工持股信託專戶領取現金。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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