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外國發行人申請登錄興櫃及第一上櫃應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相關 事宜如說明,請 貴公司於輔導外國發行人時應依說明確實辦理,請查照 。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65 條之 3 規定,來臺登錄興櫃及第一上櫃之 外國發行人應在我國境內指定其依證券交易法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並以之為證券交易法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且上開代理人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故以自然人為限。 二、自即日起向本中心申請登錄興櫃及第一上櫃之外國發行人,應於公司 章程及授權文件中明定上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在我國證券交易法上 之法律定位。 正 本: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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