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說 明:一、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3 月 6 日金管證券 字第 1010007015 號函同意備查。 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建議為金融監理一致性考量,就採專人辦 理分公司自行查核作業之證券商,其總公司查核分公司之頻率於納入 配套措施後調整為每半年一次,爰配合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 準規範」。 三、請適用本案之證券商即依旨揭標準規範規定執行,並提報最近一次董 事會追認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四、配合旨揭標準規範之修正,本公司 99 年 2 月 1 日臺證稽字第 0 99050046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稽核部(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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