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提升承銷公告效率,自本(101) 年 3 月 15 日起,證券商依本公會 「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向本公會申報承銷相關 公告,應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2 月 29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02381 號函辦理。 二、為利投資人閱讀及取得,證券商辦理承銷作業相關公告應以簡明方式 並依規定格式(格式及參考範例詳如附件)刊登於發行量大之日報, 且初次上市(櫃)案件相關公告尺寸不得小於 21cm x 15 cm ,至其 餘案件不得小於 10 cm x 15 cm。證券商並應於向本公會申報辦理相 關公告時,同時檢附簡明版公告內容,且銷售公告應依證券商管理規 則第 24 條規定,以簡要方式揭露承銷價格訂定方式與依據、會計師 對財務資料之查核簽證意見,及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含對募資 計畫之評估意見)等資訊。 三、另為充份資訊揭露,承銷團各證券商並應自公告日起至掛牌當日結束 為止,於網站登載依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 法」、「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承銷公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之完 整版承銷公告。 正 本:本公會所屬各證券承銷商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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