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公會新修正之「證券商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暨修正條文對照表 各乙份,請配合修正 貴公司「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後陳報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備查,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囑,為落實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 織(FATF)對於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PEPs)之相關建議,以提升 國際組織對我國洗錢防制工作之評價,及配合 FATF 第 5 項建議, 防杜自然人藉法人等型態為洗錢等行為,爰修正本公會「證券商防制 洗錢注意事項範本」,並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5 月 2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6748 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受理開戶,應確認客戶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如是,應採 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應留存 交易紀錄、憑證,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增訂第貳條第三項) (二)法人客戶審查措施,應包括瞭解客戶是否代理他人或實際受益人之 合理措施、徵詢業務性質與交易目的。(增訂第貳條第四項) 三、有關本次修正內容之執行方式,請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有關證券商確認客戶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1.有外國自然人客戶者,應查詢客戶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 2.屬金控子公司或有海外分公司者,應使用資料庫或線上查詢系統 查詢。證券商屬金控子公司者,得由金控公司或其子公司代為查 詢。 3.非屬金控或無海外分公司者,得以強化審查程序方式為之,包括 針對外國自然人客戶之開戶,須由較一般客戶審核層級為高之主 管核可,或委由銀行代為查詢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4.外資證券商得由母公司或總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代為查詢 ,並比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23 條,於必要時依 主管機關要求提出相關資料。 5.除得依前述第 2 點至第 4 點辦理查詢外,亦得委由保管銀行 或與證券商因業務關係訂有契約之外國受任人代為查詢。 6.金控集團所為 PEPs 客戶審查之個人資料於集團所屬子公司間為 處理及利用或委由銀行代為查詢 PEPs ,宜於開戶時先取具客戶 同意,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7.內部稽核單位應查核內部作業規範是否合乎程序與相關規定,並 須於一般查核時抽查執行情形,以落實執行。 (二)有關法人客戶審查措施應包括瞭解客戶是否代理他人或實際受益人 之合理措施、徵詢業務性質與交易目的: 1.證券商應徵詢客戶是否係為自己利益開戶或受他人指示而開戶。 2.法人客戶資料之蒐集與查詢得委由保管銀行或與證券商因業務關 係訂有契約之外國受任人代為辦理。 3.「合理措施」係指證券商於內部控制程序或作業標準明定法人客 戶之洗錢風險等級,並依其風險等級訂定不同瞭解客戶審核程序 ,包括: (1)法人客戶如屬專業機構投資人或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者,因 已受高度行政管制,屬洗錢之低風險客戶,爰排除其適用。 (2)非屬前揭高度管制之法人客戶,因其洗錢風險性相對較高,即 有必要為相關審查,以防杜弊端。 (3)必要時得請法人客戶提供其持股前十大之股東或受益人之資料 。 4.外資證券商得由母公司或總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代為查詢 ,並比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23 條,於必要時依 主管機關要求提出相關資料。 四、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1 年 2 月 14 日研 商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等相關洗錢防制措施之可行方式會議紀錄, 請各會員於 101 年 6 月底前完成洗錢防制注意事項之修正,並於 102 年 12 月底前完成落實 PEPs 客戶審查程序之執行。 五、檢附修正條文如附件一、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二、證券期貨局 101 年 2 月 14 日研商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等相關洗錢防制措施之可 行方式會議紀錄如附件三。 正 本:本公會所屬各證券商會員總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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