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依本法許可設立之證券 商投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證券商持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比率,以百分 之五為限。但本令發布日前已持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之比率逾百分之五者,不在此限,惟不得再增加持股比率。 (二)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兼營證券商自本令發布後,因合併致持有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比率逾前款規定時,存續公司應依下 列規定調整,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1.合併前持股未逾百分之五者,應調整至百分之五。 2.合併前持股已逾百分之五者,應調整至本令發布日之持股比率。 二、本會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金管證券字第○九九○○七三六六○一號令 ,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本會檢查局、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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