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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中央銀行外匯局
發文字號: 台央外柒字第 10100377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3 條 (095.03.23)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第 42 條 (098.02.19)
  • 要  旨:
    有關證券商與未經登記投資國內證券之華僑與外國人辦理以外幣計價涉及
    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解釋函一則,自 101  年 9  月 11 日起
    停止適用                                                        

    主    旨:本局 98 年 4  月 17 日台央外柒字第 0980023545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請轉知相關證券商  查照。
    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9  月 3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1003183
              5 號令辦理。
    正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外匯交易科
              、本局匯款科
    資料來源:
    中央銀行外匯局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1 年 11 月號 第 4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中央銀行外匯局民國 98 年 4  月 17 日台央外柒字第
      0980023545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