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結字第 10103019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相關函釋:
  • 臺證交字第 1060001456 號
  • 要  旨:
    從事借券定價、競價交易之出借人請求提前還券時,得要求借券人返還部
    分標的證券,並自 101  年 10 月 4  日起實施
    

    主    旨:開放本公司借券系統定價、競價交易之出借人於要求提前還券時,得要求
              借券人返還部分標的證券,並自即日起實施,請轉知 貴屬客戶,請 查
              照。
    說    明:依據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保
              管銀行、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6  年 2  月 6  
      日臺證交字第 1060001456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