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借券定價、競價交易之出借人請求提前還券時,得要求借券人返還部 分標的證券,並自 101 年 10 月 4 日起實施
主 旨:開放本公司借券系統定價、競價交易之出借人於要求提前還券時,得要求 借券人返還部分標的證券,並自即日起實施,請轉知 貴屬客戶,請 查 照。說 明:依據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正 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保 管銀行、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6 年 2 月 6 日臺證交字第 1060001456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