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人於給與日取得從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信託保管該股 票於條件成就後因返還而取得,均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所稱 取得
全文內容:一、內部人於給與日取得所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八項及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一規定所發行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及將該股票採信託保管方式於既得條件達成後因返還而取 得,均非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取得」。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 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213 期 42250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0 卷 12 期 74-75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1 月號第 7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