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自即日起廢止本中心「第一上櫃及外國興櫃公司辦理內部人持股異動 申報公告作業要點」及相關申報書格式,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1 年 9 月 11 日金管證發 字第 10100303451 號及金管證交字第 1010030345 號函暨 101 年 11 月 14 日指示辦理。 二、外國公司於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申報生效後 ,其與內部人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65 條之 1 準用第 22 條之 2 及第 25 條規定辦理,有關外國公司內部人辦理股權申報作業之申報 書表格(詳附件),請 貴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網 站提供下載使用(證期局全球資訊網站首頁(http://www.sfb.gov. tw)『便民服務』頁籤『申辦案件』項下,『申請案件表格下載』專 區)。 三、前揭股票已公開發行而尚未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掛牌 買賣或登錄之外國公司,其內部人之股權管理比照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監理。 四、自即日起廢止本中心「第一上櫃及外國興櫃公司辦理內部人持股異動 申報公告作業要點」及相關申報書格式。 正 本:各第一上櫃公司、各外國興櫃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博仲國際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各股務代理機構、本中 心上櫃審查部、上櫃監理部(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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