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所定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為外國人(以下簡稱 外國內部人),依下列情形之一轉讓其所屬公司股票時,則該股票之 受讓人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之特定人: (一)外國內部人將公開發行前取得之股票轉讓予其他外國人者。 (二)外國內部人依所屬公司之註冊地國法令,以其持有之股票抵繳股款 轉讓予境外發起設立之公司,或以其持有之股票作價抵繳外國公司 發行新股之股款,而轉讓予該外國公司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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