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公司)若因作業時間確有不 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 書,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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