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 10200213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1 條 (102.06.05)
  • 要  旨:
    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興櫃公司)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4
    個月內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公司)若因作業時間確有不
                  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
                  書,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18 期 23027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1 卷 7 期 76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9 月號第 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