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投資人融券賣出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或向本公司借券系統、證券 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證券賣出,自 102 年 9 月 23 日起得不受 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並採控管機制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 年 9 月 1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200 35287 號函辦理。 二、實施旨揭措施時,若旨揭證券當日收盤價為跌停時,或當日無收盤價 者,其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跌停價時,次一交易日暫停平盤以 下融券及借券賣出,再次一交易日即恢復得於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 出,惟如禁止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當日之收盤價又跌停或當日無 收盤價者,其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又跌停,則次一交易日持續進 行價格限制措施,依此類推,惟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證券商及 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不在此限。 三、另為配合旨揭函令之實施,將於本公司網站設置專區(網址:http: //www.twse.com.tw/),內容包含制度說明、常見問答、宣導影片及 平盤下得融券、借券賣出證券名單查詢。本公司近日內並將製發海報 分送各證券商,敬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加強宣導。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 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各保管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 恤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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