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台端詢問抵繳股款所涉歸入權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台端 102 年 8 月 28 日電子郵件。 二、投資人依公司法第 272 條規定以持有之股票作價抵繳股款,受讓公 司為所受讓股票公司之內部人,該抵繳取得股票之行為屬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之「取得」範圍,以股票交付日為取得時點,上市及上櫃 股票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取得成本,興櫃股票則以 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為取得成本。 正 本:萬○惠君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