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證券商得依本公司營業細則 第八十二條之二規定出借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相關作業方式規範如說明 ,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2 月 22 日金管證二字第 0 950000858 號令辦理(如附件)。 二、證券商依本公司規定辦理出借有價證券業務,出借之有價證券應以自 營、承銷或投資取得者為限,但不包括以借券交易所取得者,且出借 之標的,應以本公司公告合格之借貸標的為限。 三、證券商依本公司規定出借有價證券,應向本公司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 貸帳戶,其開戶作業方式規範如次: (一)證券商就自營取得之有價證券辦理出借,得以證券自營商之自營帳 戶(即帳號 000000-0 )申請開戶。 (二)證券商就承銷取得之有價證券辦理出借,得依據「證券承銷商取得 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第三條規定,以前項之自營帳戶或現有於 其他證券商開設之「承銷商取得有價證券出售專戶」申請開戶。 (三)證券商就投資取得之有價證券辦理出借,有自營部門者得依第(一 )項規定申請開戶,無自營部門之證券經紀商得以現有於其他證券 商開設之自有資金證券交易帳戶申請開戶(本國證券經紀商帳號為 9899XX-X,外國證券商在本國設有分支機構並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 帳號為 99899X-X )。 四、就證券商辦理出借有價證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相關風險控管措 施乙節,本公司已配合修訂「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內部控制 應行注意事項」報會,將俟核備後即行公告,俾供依循。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 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公司稽核室 、市場監視部、電腦規劃部(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