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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三字第 09201398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091.06.12)
  • 要  旨:
    質權人對質押股票實行質權,係代理出質人賣出股票,不適用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之規定
    

    主    旨:質權人對質押股票實行質權,係代理債務人(即出質人)賣出股票,其出
              賣人仍為出質人;質權人如為質押股票之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尚無證券
              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之適用。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九二德證字第○○○七號函。
    正    本: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