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人對質押股票實行質權,係代理出質人賣出股票,不適用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之規定
主 旨:質權人對質押股票實行質權,係代理債務人(即出質人)賣出股票,其出 賣人仍為出質人;質權人如為質押股票之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尚無證券 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之適用。請 查照。說 明: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九二德證字第○○○七號函。正 本: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