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察人因非自發性之行為或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造成持股成數不 足,而須依證券交易法等規定買進補足持股成數之股票可不予計算
全文內容: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因非自發性之行為或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 造成持股成數不足(例如:其他董事或監察人持股質押而遭金融機構強制 買出,其他董事或監察人解任),而須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及「公開 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第五條規定補 足持股成數時,該次買進之股票於計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時 可不予計算。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12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10382481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