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300016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證券經紀商得受理委託人以傳真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但應依傳真內容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並將傳真相關文件附於委託書後,以符合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

主 旨:開放證券經紀商得受理委託人以傳真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 年 10 月 22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200
41815 號函及券商公會 103 年 1 月 13 日中證商業字第 1030000
391 號函辦理。
二、旨揭委託方式為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5 條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第 4 條規定,屬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其他經本公司同意之委託態樣
,故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人員接受客戶以傳真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時,應依傳真內容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並將傳真相關文件
附於委託書後,以符規定。
三、另為避免產生交易糾紛並保護個人資料,證券經紀商應採行下列管控
機制以為配套:
(一)應要求委託人於傳真文件上簽章並填具隱藏後 4 碼之身分證字號
,或要求委託人於傳真文件上簽章並核對與其開戶留存簽章是否相
符。
(二)應設置專用傳真機於營業櫃檯內供使用,並應每日檢查傳真機顯示
時間有無誤差。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