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三字第 09300018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093.04.28)
  • 要  旨:
    公司內部人贈與配偶其所屬公司股票者,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訂「
    賣出」,不適用歸入權,免納入歸入利益計算
    

    主    旨:所詢有關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與其配偶間因贈與所屬公司股票衍生歸入
              權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律師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九二-二六九六號函。
              二、上市(櫃)公司內部人將其持有所屬公司股票贈與配偶,因贈與並非
                  「賣出」,尚無歸入權之適用;至於內部人之配偶受內部人贈與所屬
                  公司股票,其配偶該次受贈股票,得免納入歸入利益之計算。
    正    本:理○法律事務所徐○波律師
    副    本:賴○河教授、劉○煜教授、余○明教授、王○宇教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20382845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