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有關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與其配偶間因贈與所屬公司股票衍生歸入 權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律師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九二-二六九六號函。 二、上市(櫃)公司內部人將其持有所屬公司股票贈與配偶,因贈與並非 「賣出」,尚無歸入權之適用;至於內部人之配偶受內部人贈與所屬 公司股票,其配偶該次受贈股票,得免納入歸入利益之計算。 正 本:理○法律事務所徐○波律師 副 本:賴○河教授、劉○煜教授、余○明教授、王○宇教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