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行開辦之「企業員工福利儲蓄信託業務」於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認購權證 時,委託人若為該標的證券公司之經理人,是否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行 95 年 4 月 19 日中信銀法託字第 95810340069 號函。 二、內部人持有認購權證,到期以現金結算之行為,係證券商計算差價後 ,以現金返還予投資人,核其性質屬投資人履約取得股票後,立即將 股票賣出而獲得之價金,故現金結算應視為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賣出。 三、所詢旨揭問題,應視內部人就信託專戶所持有之認購權證是否具有運 用決定權,如內部人具有運用決定權,對信託專戶所持有之認購權證 具管理及處分權限,則有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適用。 正 本:中○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會法律事務處 抄 本: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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