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旨:所詢有關內部人贈與(信託分配)所屬公司股票予其未成年子女,該未成
 年子女該次受贈(受配)之股票是否應納入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規範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司 95 年 9  月 18 日中信銀法託客服字
 第 95000321294  號函。
 二、有關內部人將其持有所屬公司股票贈與未成年子女,其未成年子女該
 次受贈股票,得免納入歸入利益之計算。
 三、至內部人依信託契約將其所持有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份之信託收益
 分配與未成年子女,是否有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之適用,
 須視其「分配」之性質為何而定,如其真意為贈與,則可比照前項說
 明辦理。
 正    本:中○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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