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旨:有關函詢內部人因吸收合併而取得公司股票,是否屬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所定取得範圍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司 96 年 7  月 24 日中信銀代理字
 第 96201187 號函。
 二、消滅公司股東因取得存續公司為合併所發行之新股,以致取得自己
 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發行
 股票公司之股票,尚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所定「取得
 」範圍,自無取得時點及取得成本之認定問題。
 正    本:中○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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