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公司內部人將持股信託予銀行,於信託期間屆滿,銀行
 返還持股及信託股票孳息返還,有無歸入權之適用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6 年 8  月 23 日(96)錡股字第 96020  號函。
 二、依受託人(銀行)所提出之說明,本案委託人係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
 託,本此前提,所詢信託期間屆滿,受託人(銀行)返還原始交付信
 託之持股部分,因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實際上仍由該
 內部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故信託帳戶及本身帳戶之交易已合併配對
 計算歸入利益,原信託財產返還時則不再認定為取得;至於返還該信
 託股票之孳息,若該孳息係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而
 配發之新股,按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82 年 1  月 6  日台財證
 (三)字第 68058  號規定,尚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
 取得」之範圍,無歸入權之適用。
 正    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 新竹市台○街00號0樓)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抄    本:本會證期局(第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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