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公司內部人將持股信託予銀行,於信託期間屆滿,銀行 返還持股及信託股票孳息返還,有無歸入權之適用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6 年 8 月 23 日(96)錡股字第 96020 號函。 二、依受託人(銀行)所提出之說明,本案委託人係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 託,本此前提,所詢信託期間屆滿,受託人(銀行)返還原始交付信 託之持股部分,因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實際上仍由該 內部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故信託帳戶及本身帳戶之交易已合併配對 計算歸入利益,原信託財產返還時則不再認定為取得;至於返還該信 託股票之孳息,若該孳息係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而 配發之新股,按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82 年 1 月 6 日台財證 (三)字第 68058 號規定,尚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 取得」之範圍,無歸入權之適用。 正 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 新竹市台○街00號0樓)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抄 本:本會證期局(第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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