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及「外國發 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如附件一、二),並自即日起 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為簡化本公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下 稱「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項目,及配合主管機關擴大強制設 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等事項,修正「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 及「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下稱「法律事 項檢查表」),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部分: 1.簡化或刪除關於董事、獨立董事、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或監 察人之組成、選任、解任、職權行使等事項及有價證券私募、股 份買回、委託書使用、公開收購等與證券交易法第 165 條之 1 準用規定重複之檢查項目(附件一,第 5、12、19 頁)。 2.明訂「公司章程應載明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 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附件一,第 19 頁)。 (二)「法律事項檢查表」部分: 1.明訂外國發行人之獨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附件二,第 5 頁)。 2.增訂外國發行人「符合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命令設置審計委員 會代替監察人之標準者,應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及 其獨立董事成員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是否符合中華民國證券 法令之規定」(附件二,第 5 頁)。 3.刪除關於章程訂定與「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重複之項目( 附件二,第 6 頁)。 二、上開說明一、(一)1 修正部分,外國發行人或第一上市公司之章程 或組織文件得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內容維持修正前之訂定方式或依上述 修正辦理。 正 本:各證券承銷商、各第一上市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含附 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含附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