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中心「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及「審查 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之附件四「法律事項檢查表」,自即日 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 40 條及「審查外 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第 43 點規定辦理。 二、為簡化及彙整本中心「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 (下稱「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檢查項目,並配合主管機關擴 大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等事項,爰修正「股東權益保護事 項檢查表」(詳附件一)及「法律事項檢查表」(詳附件二)。 三、本次修正「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之主要內容包括: (一)簡化或整併有關董事、獨立董事、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或監察 人之組成、選任、解任、職權行使等,及就有價證券之私募、股份 買回、委託書使用及公開收購等,與證券交易法第 165 條之 1 準用規定重複之檢查項目(詳附件一,頁 3、頁 4、頁 7 至頁 9 、頁 17 至頁 27 、頁 34 至頁 37 )。 (二)明訂「公司章程應載明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之規定(詳附件一,頁 35 )。 四、有關「法律事項檢查表」之修正部分: (一)明訂外國發行人之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全體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詳附件二,頁 9)。 (二)增訂外國發行人符合我國證券主管機關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代替監 察人之標準者,應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增訂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 成員職權行使之相關事項,應否符合我國證券法令規定之檢查項目 (詳附件二,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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