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申請股票初次上市公司於公開說明書揭露之誠信經營聲明書 」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3 年 8 月 4 日證期(發)字 第 1030024702 號函。 正 本:各證券承銷商、各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含附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上市一部(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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