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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中信顧字第 10300527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6 條 (102.06.05)
  • 要  旨:
    修正「境外基金銷售通路自行評量範本」(證券商適用),本自行評量範
    本不具強制力,得自行依實務需要議定採用。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應將銷售
    通路辦理境外基金募集銷售業務之情形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主    旨:檢送修正後「境外基金銷售通路自行評量範本」(證券商適用),並自即
              日起適用,請 查照。
    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1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683
              7 號函辦理。
    正    本: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之會員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相關圖表: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銷售通路自行評量範本」(證券商適用).DOC
  •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民國 113
      年 1  月 23 日中信顧字第 1130050314B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