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境外基金銷售通路自行評量範本」(證券商適用),本自行評量範 本不具強制力,得自行依實務需要議定採用。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應將銷售 通路辦理境外基金募集銷售業務之情形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主 旨:檢送修正後「境外基金銷售通路自行評量範本」(證券商適用),並自即 日起適用,請 查照。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1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683 7 號函辦理。正 本: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之會員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本筆資料,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民國 113 年 1 月 23 日中信顧字第 1130050314B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