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402011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相關函釋:
  • 臺證交字第 1010012085 號
  • 要  旨:
    修正「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除以書面簽署外,亦得
    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自 104  年 3  月 4  日起實施                

    主 旨:公告修正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4 年 1 月 15 日證期(發
    )字第 1030052396 號函辦理。
    二、初次買賣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有價證券者(包含第一上市有價證券暨第
    二上市有價證券),除專業機構投資者外,應簽署風險預告書。
    三、旨揭修正係增加說明第二上市公司於原上市地掛牌之有價證券經公告
    暫停/恢復交易時,與本公司掛牌之第二上市有價證券暫停/恢復交
    易時間存有落差可能無法同步之情形。
    四、持有臺灣存託憑證者未完成簽署修正後風險預告書前,僅得賣出庫存
    部位,不得買進新部位。
    五、風險預告書簽署方式,除書面外,亦得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各上市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
    護中心、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
    務所、植根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
  • 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1  年 6  月 7
      日臺證交字第 1010012085 號公告,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
      告書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