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2 項所稱「其他必要事項」,其內容應具體 、明確並以正面表列方式為之。換言之,公司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 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作業者,其公告內容,除公司受理董 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及受理處所外,「其他必要事項」應 以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4 項所明定之證明文件、法令所明定要求 之資格條件(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2 條及 第 3 條規定等)有關之證明文件,以及同條第 5 項第 1 至 4 款所 定不予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之事項為限,且不得要求提名股東檢附公告事 項以外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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