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104024046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2、3 條 (100.08.04)
  • 公司法 第 192-1 條 (102.01.30)
  • 相關函釋:
  • 經商字第 10902408540 號
  • 要  旨:
    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2  項所稱「其他必要事項」應以同條第 4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及第 5  項各款不予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之事項為限
    ,且不得要求提名股東檢附公告事項以外之文件
    

    全文內容: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2  項所稱「其他必要事項」,其內容應具體
              、明確並以正面表列方式為之。換言之,公司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
              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作業者,其公告內容,除公司受理董
              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及受理處所外,「其他必要事項」應
              以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4  項所明定之證明文件、法令所明定要求
              之資格條件(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2  條及
              第 3  條規定等)有關之證明文件,以及同條第 5  項第 1  至 4  款所
              定不予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之事項為限,且不得要求提名股東檢附公告事
              項以外之文件。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經濟部民國 109  年 4  月 9  日經商字第 109024085
      40 號函,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