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信用交易最低整戶擔保維持率,自 104 年 5 月 4 日起調整為 130% ,證券商應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3 月 3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 11919 號函辦理。 二、為提供合理之緩衝時間,俾投資人可調整其部位,104 年 5 月 4 日至 5 月 31 日期間,投資人信用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 130 % 但達 120% 以上,投資人未依據授信機構之通知補足融資自備款或 融券保證金差額時,請各授信機構暫勿處分其擔保品,仍請俟整戶擔 保維持率低於 120% 始予處理。 三、各授信機構並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加強對投資人宣導:為減少整戶擔保維持率提高至 130% 對投資人 之影響,請各授信機構自即日起,加強對投資人宣導,並於放寬漲 跌幅度實施日屆臨前,就尚存追繳紀錄者(含整戶擔保維持率介於 120% 至 130% 者),特別輔導。 (二)緩衝期間通知投資人補繳差額作業:104 年 5 月 4 日至 5 月 31 日之緩衝期間,授信機構仍應就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 130% 之 投資人,通知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三)重發投資人追繳通知:放寬漲跌幅度實施日(104 年 6 月 1 日 )取消尚存之投資人追繳紀錄,並於當日重發投資人追繳通知。 (四)放寬漲跌幅度實施日投資人擔保品處分作業:授信機構依規定,應 於實施日(104 年 6 月 1 日)處分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 120% 之投資人擔保品作業,仍繼續執行,不因取消投資人追繳紀錄而受 影響。 四、前述說明三(一)加強對投資人宣導部分,請各代理融資融券業務之 證券商,協助簽約之證券金融公司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 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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