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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1401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 條 (104.02.04)
  •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9、38、39、40、40-1、41、41-1 條 (104.04.28)
  • 要  旨:
    核准證券經紀商得建置網路平台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又申請辦理
    該項業務,應申請設置證券商或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並應檢具
    申請書件,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並轉報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核准
    

    全文內容: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核准證券經紀商得建置網路平台
                  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二、申請辦理本項業務者,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置證券
                  商,或依同標準第六章規定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並應檢具
                  前開申請書件,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並轉報本
                  會核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77 期 18144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3 卷 5 期 6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