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證券經紀商得建置網路平台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又申請辦理 該項業務,應申請設置證券商或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並應檢具 申請書件,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並轉報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核准
全文內容: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核准證券經紀商得建置網路平台 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二、申請辦理本項業務者,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置證券 商,或依同標準第六章規定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並應檢具 前開申請書件,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並轉報本 會核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77 期 18144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3 卷 5 期 6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