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訂定「證券商受理投資人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作業規範」 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說 明: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7 月 7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4002285 6 號函准予照辦。 二、證券商如提供加值服務應由投資人自行設定參數與決定買賣之執行。 三、證券商提供 API 服務併同網際網路及語音資料之相關電腦申報作業 規定及格式本公司另行公告辦理。 四、證券商辦理本項服務作業,應先將旨揭作業規範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制 度後,始得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 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資訊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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