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第 61 條規定調整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之最低融券保證金成 數為 120%,並自 104 年 8 月 13 日生效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 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規範如下: (一)每一客戶最高融資及融券限額、每一客戶對上市及上櫃單一證券之 最高融資及融券限額、證券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融券賣出 限額,由授信機構自行控管,並應訂定授信風險控管作業程序,以 適當評估客戶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 (二)期限為六個月,該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准 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一年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審視客 戶信用狀況,再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 (三)最高融資比率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六成(百分之六十)。 (四)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四年六月十 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一○四○○二二○一三號令,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十 三日廢止。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 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3 卷 9 期 61-62 頁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6 月 15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040022013 號令,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040042489 號令,自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