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風險預告書之說明與揭露,得對不同身分別之客戶採差異化管理措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4 年 8 月 6 日證期(券 )字第 1040023541 號函辦理。 二、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及第 10 條之規定,投資人分為專業投 資機構、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簡稱專業投 資人)及一般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簡稱一般投資人)等三類,其有關 風險預告書是否須簽署或指派專人解說,得依不同身分別之客戶採差 異化管理如下: (一)專業投資機構:免簽署風險預告書。惟初次委託「指數股票型期貨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買賣以指數股票型期貨信 託基金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及「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市」等 商品仍應簽署風險預告書,但無須經專人解說。 (二)專業投資人:須簽署風險預告書並須經專人解說,但可自行選擇無 須專人解說。惟初次委託「買賣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認購 (售)權證」、「買賣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有價證券」及「買賣外國 有價證券」等商品,證券商仍須派專人解說。 (三)一般投資人:須簽署風險預告書並須經專人解說。 三、另有關風險預告書採電子簽章簽署部分,請強化簽署程序如下: (一)風險預告書之內容需逐條(段)勾選。 (二)點選進入風險預告書內容後至同意簽署確認前,其畫面停留之時間 以可以適當閱讀該風險預告書之完整內容為依據。 (三)投資人確認以電子簽章簽署後,證券商可以電子郵件、網址、簡訊 等方式,傳送風險預告書副本予投資人,投資人應以同方式確認後 始生效。 正 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機構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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