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調整後之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獎勵措施如附件,實施期間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調整前獎勵措施延長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請 查照。 說 明:一、本公司 103 年 7 月 30 日臺證交字第 1030204962 號公告之受益 憑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獎勵措施實施及獎勵金核發期間延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二、旨揭調整後之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獎勵措施(如附件)施行期 間由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正 本:各證券商總公司(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期貨 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 律事務所(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 護中心(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