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重申證券商綜合交易帳戶作業相關申報時限,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5 條之 5 第 2 項及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 點第參點三及四規定辦理。 二、依前項規定,證券商應將受任人指示之成交價格及數量之分配明細或 申報留存未完成分配之資料等,於成交日下午六時前傳送至本公司, 委託人、受任人之委託明細及成交明細之部分調證分配,於成交日後 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傳送至本公司;前述時限須依本公司系統接收 證券商申報資料並回復資料傳送正確之時間為準。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 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電腦 規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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