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402060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 第 3、4 條 (101.02.02)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75-5 條 (104.09.07)
  • 要  旨:
    證券商綜合交易帳戶作業相關申報時限
    

    主 旨:重申證券商綜合交易帳戶作業相關申報時限,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5 條之 5 第 2 項及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
    點第參點三及四規定辦理。
    二、依前項規定,證券商應將受任人指示之成交價格及數量之分配明細或
    申報留存未完成分配之資料等,於成交日下午六時前傳送至本公司,
    委託人、受任人之委託明細及成交明細之部分調證分配,於成交日後
    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傳送至本公司;前述時限須依本公司系統接收
    證券商申報資料並回復資料傳送正確之時間為準。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
    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電腦
    規劃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