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500017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 第 7、9 條 (105.01.28)
  • 要  旨:
    開放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專戶將券源轉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
    ,再由「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轉出借予當日沖銷券差投資人,並自  
    105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
    

    主 旨:為放寬當日沖銷交易標的暨配合擴大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券源
    案,公告修正「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如附件,並自 105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
    說 明: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1 月 27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40053
    364 號令及金管證交字第 10400533644 號函辦理。
    二、自 105 年 2 月 1 日起,當日沖銷交易標的放寬如下:
    (一)「臺灣 50 指數」成分股股票及「臺灣中型 100 指數」成分股股
    票。
    (二)得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標的(含獎勵 A 級發行人可發行標的)
    及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並經本公司公告者。其中得為發行認
    購(售)權證標的,本公司按現行作業時程,於認購(售)權證標
    的異動後次一營業日調整當日沖銷交易標的。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
    證券則自得為融資融券生效日起納入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三)上開有價證券經本公司公告為變更交易方法或處置者,不得列入。
    三、另自 105 年 2 月 1 日起,配合擴大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
    務券源案,修正「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以同步放寬當
    日沖銷券差借券之券源,除原由證券經紀商向客戶借入、自營部門自
    有證券轉入或他家證券經紀商借入外,新增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
    業務借入之證券亦得用於彌補當日沖銷券差,即開放證券商辦理有價
    證券借貸專戶將券源轉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再由「應付當
    日沖銷券差專戶」轉出借予當日沖銷券差投資人。
    四、為達充分宣導目的,請各證券商屆時自本公司首頁→交易資訊→當日
    沖銷交易專區(http://www.twse.com.tw/ch/trading/information/
    information5.php)下載海報電子檔,協助以電子郵件寄送投資人,
    並參酌資料內容刊載訊息於對帳單及網頁,另請於語音、網路或手機
    等投資人下單系統,提醒投資人本項制度之訊息。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
    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資訊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