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釋示本公司 104 年 6 月 23 日臺證輔字第 1040502321 號函,有關採 通信開戶及視訊方式,經訪視確認委託人身分為本人之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公司辦理 104 年下半年度「證券商資訊主管業務座談會」之 證券商提問事項辦理。 二、旨揭疑義,經參酌與會證券商提問建議內容,謹補充說明如下: (一)旨揭函文為證券商提供電子化金融服務,應依下列說明辦理: 1.既有客戶以電子化方式線上申請作業涉及客戶身分確認與意思表 示等,應自行訂定相關作業程序並列於內部控制制度。 2.證券商受理非當面開戶得採以下方式確認委託人身分為本人辦理 ,並留存相關證明文件;且相關程序,應自行訂定相關作業程序 並列於內部控制制度: (1)以委由往來交割銀行確認委託人身分。 (2)委託人檢附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之證明文件正本,經函證 確認。 (3)採通信開戶及視訊方式,經訪視確認。 (4)其他足以確認委託人身分為本人。 (二)上開「經訪視確認」得由證券商視本身需要,自行訂定相關作業程 序並列於內部控制制度,確認委託人為本人並留存相關紀錄,避免 日後衍生爭議時無法釐清之,即符合「經訪視確認」意旨。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 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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