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壹、三 、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3 月 25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050008165 號函准予照辦。 二、因應金融科技發展及減輕證券商經營壓力,爰修正旨揭規章,刪除證 券商營業廳應設置錄影設備之規定,惟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等應 增加並落實證券商客戶(含代理人)臨櫃交易相關內控內稽查核作業 及頻率,本公司並將加強督導。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 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 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本公司各單 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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