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自 105 年 4 月申報 105 年 3 月份證券商財務資料起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8 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1 月 27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1410 號令辦理。 二、本次修正要點如下(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一)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8 條開放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交割款項 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爰新增會計項目。 (二)主管機關 105 年 1 月 27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1410 號令開 放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股票, 並有限額規範,爰新增相關申報內容。 (三)配合實務酌修文字。 三、上開修正內容如有疑義,屬財務報表業務部分,請洽本公司券商輔導 部黃小姐(電話 02-81013770),屬電腦傳輸部分,請洽谷先生(電 話 02-81013751)。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 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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