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開放證券商得設立集中接單中心,統一辦理客戶以電話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5 月 11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050010819 號函同意辦理。 二、證券商設立電話集中接單中心應注意及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集中接單中心應設置於證券商總公司證券經紀營業處所交易室,須 符合本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壹、十應建立門禁管制,及本公司 101 年 3 月 3 日臺證交字 第 10102012551 號函應有明顯標示之規定,並應標示「交易室- 電話集中接單中心」。 (二)集中接單中心之交易室於設立、擴增或縮減應依前開場地及設備標 準壹、八、(二)之規定,於使用前應檢附平面圖及照片函報本公 司核備後,始得使用。 (三)集中接單中心之交易室僅受理客戶電話委託,應與既有之專門受理 非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交易室有所區隔。 (四)證券商設立集中接單中心,應加強向客戶宣導及說明,以維護客戶 權益。 (五)證券商開始以集中接單中心受理客戶電話委託之前 7 個營業日, 應函報本公司備查。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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