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本公會「會員辦理公務機關查詢、解繳及變賣扣押財產收費作業要點 」第 5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對於公務機關部分查詢案件屬職權調查者 應不予收取查詢費用,請 貴會員確實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公會「會員辦理公務機關查詢、解繳及變賣扣押財產收費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扣押財產收費作業要點)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會員受理公務機關查詢客戶資料(含受理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解 繳及變賣客戶扣押有價證券等財產)時,得依成本酌收作業費;但刑 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 遊說法及監察法之查詢案件不予收取。」 二、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調查局係合法偵查犯罪之 機構,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檢察 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4 條第 2 項「應依 法令所為之查詢」。若檢察署或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各調查處(站)正 式備文,其中各調查處(站)由各處長(副處長)、主任(副主任) 判行,於函文意旨表明係為偵辦案件或協助檢察機關偵辦案件需要而 調取資料,且同時已副知法務部調查局時,請 貴會員應依「扣押財 產收費作業要點」第 2 條、第 5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提供資料予 檢調單位,並列於不予收取查詢費用之案件。 三、另對於法院於審判程序中,依法律規定所為職權調查,因屬司法權之 行使,與一般人民行使私權有別,爰如遇法院於查詢公文裡註記「本 件屬職權調查案件,請免收取作業費用」字樣時,亦列於不予收取查 詢費用之案件。 四、旨揭扣押財產收費作業要點, 貴會員得逕自本公會網站上自行下載 。(http://www.csa.org.tw →公會法規→自律規章) 正 本:本公會所屬各證券商會員總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司法院民事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 務部調查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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