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買賣雙幣交易機制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幣部位證券交易稅稅額之計算
全文內容:一、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有價證券,證券自 營商或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彙整交割當日該有價證券之外國貨幣應納 稅額,按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 2 位,並以交割日或次一營業日 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繳納證券交易稅。 二、證券自營商或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3 條第 4 項規定應送該 管稽徵機關之交易資料,仍應以新臺幣表示,並保留結匯資料,以供 查核。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97 期 2189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