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配合上市證券簡稱位元組擴充,修正「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含 存託憑證)風險預告書」如附件,並自 105 年 6 月 27 日起實施。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各上市公司(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 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 附件)、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含附件)、各證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 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 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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