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 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 等條文,暨修正後之「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及「認購(售) 權證上市申請書」附件檢查表附表八如附件,均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7 月 19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050023474 號函准予照辦。 二、旨揭規章刪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初次買賣以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期貨 ETF)為標的之權證時,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經紀 商始得接受其委託之規定,並配合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 8 條未限定期貨 ETF 僅得追蹤國外商品期貨指數爰修正相關規定。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 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中華民 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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