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上一字第 10500162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第 4、6、7、9、11、13-1 條 (105.08.19)
  • 要  旨:
    為利投資人有充裕時間消化重大訊息暨強化資訊揭露及時性,並降低媒體
    報導內容造成之市場衝擊,爰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
    暨公開處理程序」重大訊息公告時點之相關規定
    

    主    旨: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修正如附件,自 105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8  月 18 日金管證發字第 1
                  050029575 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利投資人有充裕時間消化重大訊息暨強化資訊揭露及時性,並降低
                  媒體報導內容造成之市場衝擊,爰修正重大訊息公告時點之相關規定
                  。
    正    本:各上市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含附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上市二部(含附
              件)、公司治理部(含附件)、監視部(含附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