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 11 條及「認購(售)權 證買賣辦法」第 7 條如附件,均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11 月 24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050043445 號函准予照辦。 二、近年來本公司推出多種指數,為使投資人投資以指數為標的之權證能 有更多樣化的選擇,以活絡權證市場,爰將標的指數改以經本公司公 告者為限,俾使未來能陸續增加標的指數,而不侷限於發行量加權股 價指數及產業分類指數。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 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中華民 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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