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 8 條、第 13 條及第 2 6 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12 月 8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500 51066 號函准予照辦。 公告事項:一、本次修正係刪除發行人非因辦理權證業務疏失及因辦理權證業務受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警告處分,經本公司停止其發行權證及撤銷權證上 市契約之規定。 二、明訂發行人經本公司停止發行權證後,如其情事已具體改善,經本公 司函知同意並副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提前恢復發行,不受本公 司處分期限之限制;如係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分者,停業期間須 屆滿且改善情形應經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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