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發生重大違反情事者,董事長、總經理除應於董事會及股東會報 告外,相關人員及發言人並應於文到 6 個月內至證券專業訓練機構接受 證券法規研習課程
主 旨:修正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1 5 條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依 據: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1 月 1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 050051724 號函准予備查。 二、另倘上市公司發生重大違反旨揭處理程序情事者,本公司於罰款函中 將要求違規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除於董事會及股東會報告外,前開 人員及發言人應於文到 6 個月內至證券專業訓練機構接受證券法規 研習課程,並將改善情形函報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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